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煜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桂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芽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究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4年4月30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自113年12月起即未給付租金之釋明文件(如為匯款紀錄,需標明113年12月前之匯款紀錄為何以供本院形式審查),及請求管理費13,000元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