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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明宏、陳茹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189804元,或1795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