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玟卉、賴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玟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相對人姓名系統顯示為「陳玟□」,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