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愛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修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政憲業於民國113年11月24日死亡,請查明並陳報其新任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更正聲請狀;如相對人未選任新法定代理人,而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則應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適當人選供本院審酌選任,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仍有對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