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靖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廖振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民法第207條第1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意即聲請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中再請求年息5%之利息。查請求金額新臺幣79332元包含利息,聲請人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