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靖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肆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