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竹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賦智行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鴻、劉靜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民國114年4月25日聲請狀附表2筆「債權本金」之證明文件(如銀行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且應與聲請狀附表各筆「本金」金額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