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嘉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第一項是否為「相對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95864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違約金」?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