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開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紘富發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