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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遠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契約影本,其內容應清楚標示聲請人得據以為本件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