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天松(即被繼承人陳朝賜之再轉繼承人)、陳添泉(即被繼承人陳朝賜之繼承人)、陳添城(即被繼承人陳朝賜之繼承人)、陳添進(即被繼承人陳朝賜之繼承人)、陳添益(即被繼承人陳朝賜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不明確,請具狀確認是否如下:
「債務人陳天松應於繼承陳碧玉繼承自被繼承人陳朝賜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添泉、陳添城、陳添進及陳添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朝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785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於債務人陳天松應於繼承陳碧玉繼承自被繼承人陳朝賜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添泉、陳添城、陳添進及陳添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朝賜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