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7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弘昌消防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欽
代 理 人 劉庭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廣展成有限公司(原名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廣展成有限公司(原名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查兩造訂立之工程合約書雖有約定以本院為管轄法院,然相對人廣展成有限公司(原名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解散前最後設址於新北市中和區,非本院轄區,且依上開規定可知,支付命令係專屬於相對人住所地、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既稱專屬管轄,則不因當事人特別約定而變更、創設管轄權。是以,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殊有未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