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俞彩情(原名俞亭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俞彩情(原名俞亭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非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