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勁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係聲請本金加計利息,則請求標的欄位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11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