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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奕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攸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請求標的金額總額。
二、請確認是否請求相對人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如欲請求,請更正聲請狀請求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