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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穴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宮章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敦年中山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敦年中山社區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或主管機關准予主任委員就任報備函文影本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含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二、請說明「113年07、08月份服務費用差額暨管理服務費用」6300元及「駐衛保全服務費用」34650元如何計算得出?並應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