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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瑩麗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煥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肆萬參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強制換頁==========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1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9146元
林煥昌、瑩麗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02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375
002
新臺幣95462元
林煥昌、瑩麗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02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375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林煥昌、瑩麗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0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375
004
新臺幣330952元
林煥昌、瑩麗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0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375
005
新臺幣0000000元
林煥昌、瑩麗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0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375
006
新臺幣272641元
林煥昌、瑩麗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0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375
007
新臺幣701289元
林煥昌、瑩麗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0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375
008
新臺幣175328元
林煥昌、瑩麗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0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375
009
新臺幣0000000元
林煥昌、瑩麗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0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92
010
新臺幣938876元
林煥昌、瑩麗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0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9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9146元
林煥昌、瑩麗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0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95462元
林煥昌、瑩麗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0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林煥昌、瑩麗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4
新臺幣330952元
林煥昌、瑩麗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5
新臺幣0000000元
林煥昌、瑩麗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6
新臺幣272641元
林煥昌、瑩麗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7
新臺幣701289元
林煥昌、瑩麗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0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8
新臺幣175328元
林煥昌、瑩麗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0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9
新臺幣0000000元
林煥昌、瑩麗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0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10
新臺幣938876元
林煥昌、瑩麗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0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6114號)
        緣相對人瑩麗企業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林煥昌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三份(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整、425萬元整、350萬元整、225萬元整、600萬元整(證二),利率分別依年利率3.375%、3.375%、3.375%、3.375%、2.92%計算(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分別加年利率1.655%、1.2%,目前中華郵政二年期為1.720%,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4年2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金,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9,543,45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三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五份。三、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十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