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意必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中久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照下方範例陳報完整之訴之聲明及是否請求利息。
範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___元,及自民國_年_月_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計算之利息。
二、請提出相對人長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