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芳禎(即周淵盛之繼承人)、周香君(即周淵盛之繼承人)、沈忠聖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繼承人周淵盛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提出繼承系統表並改列其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
二、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4年5月14日聲請狀所附證物二之標示債務人姓名處「放大清晰」版(除原債權人債權讓與聲請人之「完整版面」債權讓與公告影本,並需「清晰」標示債務人姓名處,及提供標示債務人姓名處「放大清晰」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