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芳禎(即周淵盛之繼承人)、周香君(即周淵盛之繼承人)、沈忠聖、黃美芳(即周淵盛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18日陳報追加相對人黃美芳(即周淵盛之繼承人),應再補正對相對人四人更正後之請求聲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