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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秉麟 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文佑即金巴黎風味軒餐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112年、113年各短付金額新臺幣30240元,及114年短付金額新臺幣44100元之計算方式,並釋明其計算原由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