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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糠明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米客邦miclub」即為相對人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算?請擇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