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信科技有限公司、利格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就「1,745,901元」、「1,223,669元」二筆債權提出計算式與釋明資料,釋明資料須清楚標示債權數額,且應與所提出之計算式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