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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洛妤  
            吳政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壹仟肆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1437元
吳洛妤、
吳政旭

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13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01437元
吳洛妤、
吳政旭
自民國114年05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1437元
吳洛妤、
吳政旭
自民國114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吳洛妤於民國106年間至民國110年間邀同債務人吳政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0萬4,39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洛妤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30萬1,437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政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