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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駱榮庭  
            駱文章  
一、債務人駱文章、駱榮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318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13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02318元
自民國114年05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318元
自民國114年0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駱榮庭於民國104年間至民國105年間邀同債務人駱文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14萬4,084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駱榮庭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0萬2,31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駱文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