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孳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期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期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