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佳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昱交通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宏昱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確實曾任職於宏昱交通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在(離)職證明書、可辨識公司名稱之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二、請陳明請求給付薪資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須就各項目列明數額與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且工資之計算方式須以扣除勞、健保之實際領取工資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