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淑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昱交通有限公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宏昱交通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應由聲請人持本裁定向公司登記地之政府機關提出聲請)。
二、請提出聲請人確實曾任職於宏昱交通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在(離)職證明書、可辨識公司名稱之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三、請敘明請求給付加班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須就加班費用9727元係如何計算進行說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形式審查之釋明資料,如公司之加班費計算規則及加班時數證明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