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威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政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政逸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已交付借款金額予相對人之證據(如匯款紀錄等)。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