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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4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星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未受清償數額新臺幣271,151元之帳款明細(如聲請人公司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