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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君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