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4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鋐謚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鋐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益宏已死亡,當然解任,請陳報並更正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若相對人未重新選任董事長,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