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倩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4986元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