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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台會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孟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辰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250,289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6607號)
    緣相對人陸台會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蔡孟成、蔡辰男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27日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陸台會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證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整,利率依年利率3.875%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15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陸台會股份有限公司依前揭契約第6條第1項第1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繳款(證四)迄今仍有5,250,28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陸台會股份有限公司、蔡孟成、蔡辰男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陸台會股份有限公司、蔡孟成、蔡辰男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民國110年7月27日)。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二份。三、郵政儲金利率表乙份。四、存證信函影本二份。五、放款帳卡明細資料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