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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傳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為本件請求債權人之釋明文件(因已提出之附件不足釋明聲請人為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