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純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陳明積欠之工資、未休假工資、預告工期工資及資遣費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二、提出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楊國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