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鐫實通路行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柏網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瑞柏網通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陳才能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如合約書、收據、發票)。
三、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