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怡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預告工資新臺幣8998元、特休未休假工資新臺幣13300元及資遣費新臺幣26601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清晰之114年4月、5月薪資單影本。
三、請提出曾辦理勞資調解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