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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林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件一之帳單日期為民國112年8月23日,請提出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算之依據,或重新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