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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勢力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鏡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意露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台北意露投資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台北意露投資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3」,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查聲請狀陳述聲請人社區規約於113年1月20日修訂,改以未繳金額之年息百分之10計算利息,故111年8月1日至112年?月31日共計17期之管理費應增收利息4369元等語。惟查系爭規約未有溯及收取之約定,請說明溯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何在,並應提出相關之釋明資料;如不能提出,並應陳報是否撤回該部分請求?
四、聲請支付命令,應就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之,並提出可供法院即時審查之證據。倘已提出前項之釋明資料,請就聲請人於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第三項第(一)點所載之「111年8月1日至112年(?月)31日共計17期之管理費利息結算至114年4月30日,共計新臺幣4,369元」主張說明計算式為何,並另行提出釋明資料;如不能提出,亦應陳報是否撤回該部分請求?
五、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原則上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請聲請人依照下方範例重新陳報欲請求之本金。
    範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___元,及自民國_年_月_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計算之利息。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