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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芷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請求金額即積欠薪資新臺幣41226元(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特休未休假工資新臺幣117元、資遣費新臺幣12844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