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志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楊國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114年4月及5月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