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馬遜環境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俊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凜瑞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確認並更正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公司名稱,究為「凜瑞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或「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三、提出聲請狀所載證物1存證信函影本、證物2工程合約書、證物3Line對話紀錄影本、證物4施工照。
四、陳報利息起算日究為「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4年5月25日」?若為「民國114年5月25日」,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