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吳承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一)新臺幣19,182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15,341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