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聲請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非本院於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顯示之法定代理人,故有更正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