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洺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武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光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弘光發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狀所載證物:買賣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