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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竹城福和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師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之主任委員有無變更?如未變更,應提出現任主任委員仍在任期內之證明(如規約),如有變更,應由最新主任委員具狀聲明承受本件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