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擎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仕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明峻即無框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無框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二、請重新計算並陳明正確之債權金額(應為具體特定之金額)與利息截止日(究以「特定日期」為截止日,抑或以「清償日」為截止日,請擇一陳報;若以「特定日期」為截止日,應陳明特定年、月、日。另聲請人第二項請求數額並未特定,亦有補正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