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銘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解散登記,依公司法第33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並依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依此,聲請人應具狀以現任董事(楊國顯、楊光達)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並聲明由現任全體董事為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程序人承受本件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