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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宓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4,23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9,01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